2016年終,相信許多台灣基督徒所關心的,並非跨年要去哪裡過,而是「民法972」。「972」這個數字,過去大家很陌生,這兩三年卻變得很敏感。它所牽涉的,不僅在於「孩子在家裡是否還會叫長輩爸爸、媽媽,阿公、阿嬤」,它並非「明明兩個人相愛為什麼不可以結婚?」那麼地單純;它所牽扯到的,是對「何謂家庭」的定義、是對「誰有權可以領養孩子」的認定、更是對「孩子該接受何種性教育」(甚至可說是「誘導」)的爭議——原來「972」不過是冰山的一角。以上是這段時日許多人所關心的。但身為基督徒,恐怕我們要比別人多問一個問題:「那麼,聖經怎麼說?」因為聖經是基督徒信仰的最高準則——如果我們真相信聖經是神的啟示。筆者期盼藉由以下的討論,和基督徒讀者一同思索舊約聖經對此議題的教導。

聖經雖無直接字眼,解經仍有基本原則

嚴格說來,聖經沒有直接提過「同性戀」(homosexuality)這樣的字眼,但舊約聖經的確有幾處提到相關的事——筆者此處所針對的,是「同性之間的性關係」,而不是指「同性之間的相互吸引╱欣賞」——畢竟我們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、也都需要「同性好友」的支持與幫助。在還沒討論這些經文之前,我們需要先談一些基本的解經原則,否則我們對經文的解釋會「見樹不見林」或「指鹿為馬」,而失之偏頗。

首先,解經需要判斷甚麼是聖經教導「基本的大原則」,甚麼又是「原則內的細則」。譬如:在舊約律法中,「十誡」是最基本的大原則,其中的第七條是「不可姦淫」(出埃及記廿章14節),而利未記廿章10節的「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」,則是上述原則的細則。

除了原則,聖經還記載不少「個別事件」「見證」;與上述原則╱命令有關的,我們可以想到撒母耳記下十一章的「大衛與拔示巴事件」。很明顯地,「個別事件」雖能具體呈現某些事例,但畢竟有其侷限與差異;因此在解釋這些事例時,仍需考慮它們與那些原則的關聯性。

其次,解經需要考慮「上下文」。所謂的上下文可能是指某節經文的前後幾節,有時是該經文的前後段落,甚至有時還需要從全卷書的主題重點、思路脈絡來理解。否則我們可能斷章取義、錯解經文,而毫不自知。再者,解經需要考慮「文體」。「詩歌」和「寓言」就不能像報導事件的「敘事體」那麼字面地理解,而是要考慮它們所鋪陳的「意境」與隱含的「類比」。即便看似直截了當的敘事體,讀者也需要了解:故事的細節會按照「劇情需要」,有些地方重複強調、有些事情簡化省略。

此外,解經需要考慮「當時的時空背景」。這也是為何牧師在預備講章時,需要研讀背景參考書、聖經註釋書。但我們也切忌將自己的時空背景(或某些「我們所以為的背景」)「讀入」經文中,而曲解了經文對當時環境的真正意義。

最後,舊約聖經對於「律法」的表述,通常是採「列舉原則」,提供一些基本的規範;而不像《六法全書》般地鉅細靡遺——必須各項條件完全相符、缺一不可,某個犯罪才能成立。也因此,摩西五經僅僅用了613條律法,卻涵蓋古代以色列人的生活各類面向;也因此,城門口擔任司法審判的長老們,必須熟悉律法,且在聽取各方見證之後,從可能涉及的律法進行討論,才作最後的裁決。

基本大原則
原則中的細則
個別事件、見證
上下文
文體
時空背景
律法的「列舉原則」


神對婚姻家庭大原則,創造之初即賦予次序

全本聖經最早記載「婚姻」的,是在創世記一章26-28節:「神說:『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,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、空中的鳥、地上的牲畜,和全地,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。』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神就賜福給他們,又對他們說:『要生養眾多,遍滿地面,治理這地,也要管理海裏的魚、空中的鳥,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。』」

所謂的「造男造女」(male and female),顯示在創造之初,不僅神按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祂還賦予人類男與女的性別。此外,28節也提到婚姻家庭的重要(基本)功能,就是「生養眾多、遍滿地面」;並藉著代代延續的生命,來管理這地。

除了創世記第一章,第二章(18-25節)也提到耶和華神如何創造女人。24節指出:「因此,人(希伯來文’îš,man)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(希伯來文’ištô,直譯為his woman)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值得注意的是,這裡所出現的動詞——「離開、連合、成為」——都是所謂的「未完成式」(imperfect),表示這不僅與亞當與夏娃當時的事件有關,這乃是持續發生、與後來的人有關的;實際上,它是一項後來世世代代皆當持守的「原則」。否則,我們需要解釋:亞當又要「離開」誰(他的「父母」?),去和他的妻子「連合」?

在這兩章關於創造的經文中,除了對人類兩性的創造,創世記第一章還不斷提到:神在創造世界的時候,讓各種動植物「各從其類」;這一切,神都「看著是好的」(11, 12, 21, 24, 25節)。這種一再重複的敘述,強調神所賦予有條有理的「次序」——事實上,如果沒有這些次序和原則,科學家就無從實驗證明、尋找定律;這個社會也不再安定、和諧穩固。但相對地,耶穌在約翰福音十章10節也提醒我們:「盜賊來,無非要偷竊、殺害、毀壞……」也許平常讀到這節經文,我們只想到盜賊是來偷幾隻羊;但想像一下,若真的是「偷竊、殺害、毀壞」,整個羊圈是遭到破壞而一團混亂的。

什麼是神的次序
神所創造的「男、女」性別
婚姻的意義與目的
未完成式的:離開-聯合-成為


聖經怎麼看多元成家?負面教材歷歷在目

也許有人會說:沒有錯!聖經最初提到一夫一妻,神也賜下各種規律;但古以色列人自己都沒有遵守這樣的規範——他們實施的是一夫多妻;更何況舊約聖經也沒有定這樣的行為有罪。我們又何必用這套標準來束縛自己?原來「多元成家」老早已經出現在舊約聖經中了!

但其實古以色列一般的家庭,大多是奉行「一夫一妻」。至於那些經濟較好的人;有的,的確是「一夫二妻」,正如「雅各與利亞和拉結」(創世記廿九章15-30節)、以及「以利家拿與哈拿和毗尼拿」(撒母耳記上一章2節)。那麼,我們通常認為的「一夫多妻」呢?基本上,那是限制在「大衛、所羅門」這類君王的家中。因為唯有這麼雄厚的財力,才供養得起這麼多的妻子、兒女。那麼,聖經對於這類「多元成家」果真毫無意見?其實在聖經記載的這些家庭中,各「房」之間的勾心鬥角、爭產糾紛,提供給我們的是一件又一件叫人警惕的負面教材。

創世記的所多瑪,到底犯了哪種罪?

看過上述的若干原則,我們就要進入一些與「同性戀」有關的舊約經文。

首先,是創世記十九章1-11節。這段經文提及,耶和華差派兩名天使,去察看惡貫滿盈的所多瑪。當他們接受羅得的邀請、進了羅得的家作客。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,連老帶少,都來圍住那房子,呼叫羅得說:「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?把他們帶出來,任我們所為。」(4-5節)傳統上(正統上)認為,所多瑪人的行徑顯示「同性性行為」是神所厭惡的。(得此結論的原因,請看下段說明)

所多瑪的罪與同性性行為無關?

但有的人根據這裡「任我們所為」的希伯來原文(直譯為“that we may know [yāda‘] them"[我們可以認識他們]),主張所多瑪人的罪在於「沒有善待客旅」,與「同性戀」無關。甚至某些人還提到以西結書十六章49節所寫的:「看哪,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: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,糧食飽足,大享安逸,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。」——換句話說,所多瑪的罪,根本就與同性間的性行為無關,而在於「貪婪自私、沒有憐憫」。

針對上述的見解,我們須回到經文的「上下文」。創世記十九章8節記載羅得回應所多瑪人:「我有兩個女兒,還是處女,容我領出來,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;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,不要向他們做甚麼。」這裡所謂的「處女」,直接的意思是「一個男人也不認識」(“who have not known [yāda‘] a man")——當然,她們絕不至於連一個男子都不認識(除了她們的父親,14節還告訴我們她們都有「未婚夫」)——難道說,只是不讓那兩位客人出來「接待」、就換這兩位年輕女孩來「款待」大家?當然不是!由此可見5節與8節的「認識」,明顯都是「性關係」的委婉說法。

正如創世記四章1節所說:「有一日,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,夏娃就懷孕,生了該隱。」《和合本》翻譯的「同房」,就是「認識」(希伯來動詞yāda‘)。因此,所多瑪的罪絕非「沒有善待客旅」那麼單純;甚至可以說,那段經文是創世記刻意記載,為要突顯該城「最嚴重的罪」(參:創世記十八章20節;十九章13節)。

以西結書焦點在耶路撒冷

那麼,以西結書十六章49節又當如何解釋?我們還是要看經文的「上下文」。原來以西結書十六章是採擬人化的比喻方式,將「所多瑪」視為「耶路撒冷的妹妹」;整章的焦點不在所多瑪、而在於耶路撒冷;因此,經文自然沒有細數所多瑪的諸多罪狀。
但值得注意地,在49節提到所多瑪「心驕氣傲…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」之前,十六章用了極大篇幅控訴耶路撒冷的「淫亂」(15-43節);頗耐人尋味地,44-47節使用俚語提到:「有其母、就有其女,姊姊如何、妹妹也如何」——換句話說,其實姊姊(耶路撒冷)與妹妹(所多瑪)都有樣學樣、犯了淫亂。只是以西結在此強調:與當時的耶路撒冷相較,創世記中所多瑪的罪倒還比較輕——因為除了行淫,她「不過是」驕傲、冷漠、不顧惜人的需要(49節)。但耶路撒冷呢?卻是一個不知感恩,四處勾搭男人、還倒貼恩客、沒有一點羞恥心的妓女!(30-34節)

其他聖經經文的佐證

除了以西結書的解釋,也有人認為:其實所多瑪的罪,是企圖「性侵」來訪的客人,這種粗暴的行為是不論何種性傾向都不應該做的。關於這種「性暴力」的解釋,我們若讀創世記十九章5節,所多瑪人所說的「把他們帶出來,任我們所為╱讓我們認識他們」,的確有可能;但至少在他們表面上的言辭,還沒有如此粗暴——但其中所提及的「同性性行為」,仍是毋庸置疑的事實。

實際上,新約猶大書7節提及:「又如所多瑪、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,也照他們一味地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火的刑罰,作為鑑戒。」另外猶太人在新約時代前後的《偽經》拿弗他利遺訓(Testament of Naphtali)三章4節也記載:「不要像所多瑪,改變了自然的順序。」身為基督徒,我們雖然不接受《偽經》為我們信仰的正典;但我們卻可以從猶大書和拿弗他利遺訓看出,古代的猶太人的確認為所多瑪的罪,與「行淫」和「同性性行為」有關。